參選資格
一、凡實收資本額在新台幣1億元以下者,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200 人者 (計算基準:111年5月至112年4月之勞保平均人數),並符合前述表揚目的之中小企業。
二、企業負責人須擁有中華民國國籍,且企業設立登記時間至少3年(含)以上(於民國109年5月30日前成立者)。
三、出口比重或出口金額(參選資格需符合其中一項標準)
1. 資訊電子、金屬機電、民化生技組: 前一(111)年出口金額占公司總營業額25%以上或前一(111)年出口金額2億5,000萬元以上。
2. 綜合服務組: 前一(111)年服務貿易出口金額占公司總營業額25%以上或前一(111)年服務貿易出口金額3,000萬元以上。
四、企業財務狀況健全,最近3年(109、110、111)其中至少2年有稅前獲利,且截至111年底無累積虧損者。
五、企業具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符合參選資格:
1. 於5年內曾獲本獎項或曾經撤銷獲獎者
2. 外國公司在臺設立之分公司
3. 本年度已參選國家磐石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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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