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對象
(一) 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所稱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並合於下列基準之獨資、合夥、有限合夥公司事業或公司:
製造業、營造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者。
註:請提供最近一期勞保繳費清單之投保人數資料,以證明經常僱用員工數。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符申請資格:
1. 於5年內曾有執行政府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者。
2. 有因執行政府計畫受停權處分,且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3. 於3年內有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4. 就本補助案件,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獎勵或補助。
5. 最近三年有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情事。
6. 陸資企業(依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服務之股權狀況或經濟部投資審議司之陸資來臺事業名錄為準)。
7. 外國營利事業在台設立之分公司。
8. 公司狀態為解散、撤銷或停業。
若有上列情事,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得駁回申請或依職權撤銷補助並解除契約。
(三) 所提計畫之執行場所應於我國管轄區域內。
(四) 以「個別申請」申請計畫者,如先執行Phase 1後欲延續申請Phase 2,須持Phase 1結案且經Phase 1委員同意後,使得申請Phase 2。
(五) 以「個別申請」或「自提式聯盟」申請計畫者,如欲延續申請 Phase 2+,須待Phase 2 結案且經 Phase 2 委員同意後,始得申請 Phase 2+。
(六) 以「自提式聯盟」形式申請計畫之申請代表廠商須為中小企業,並得與國內大專院校、法人或國內研究機構共同申請,但計畫成員須有 60%(含)以上為中小企業,且每一中小企業成員以參與 1 項研發聯盟推動計畫為原則。非具中小企業資格之其他成員,其所編列經費佔比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之 20%,且以編列自籌款為限。
服務內容
一、個別申請:
1. Phase 1:(計畫期程以6個月為限)補助上限新臺幣100萬。
2. Phase 2:(計畫期程6個月以上,以2年為限)
(1) 每案每年補助金額不超過500萬元。
(2) 以2年為全程,補助金額不超過1,000 萬元。
3. Phase 2+:(計畫期程6個月以上,以1年為限)補助上限新臺幣500萬元。
二、自提式聯盟:
1. Phase 2:(計畫期程9個月以上,以2年為限)。
(1) 每案每年補助金額,不超過家數乘以500萬元。
(2) 以2年為全程,補助金額以成員家數乘以 1,000 萬元為上限,且最高不超過3,000萬元。
2. Phase 2+:(計畫期程9個月以上,以1年為限)每案補助金額以成員家數乘以500 萬元為上限,且最高不超過2,500萬元。
三、獲補助之經費應專款專用,並符合附件 C「會計科目及編列原則」與查核準則之規定。
補助款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 50%,且為避免廠商因執行計畫造成公司財務困難,倘所申請之自籌款部分大於公司實收資本額時,請提出適度之財務規劃證明以利計畫之執行。
聯絡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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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單位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