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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災害復舊專案貸款


 

計畫內容

一、貸款適用範圍因遭受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之災害,急需資金從事復舊,持有受災地區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稅捐稽徵機關、工業區服務中心、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或經濟部委託之輔導單位出具之受災文件,或經金融機構調查屬實者。

二、貸款額度:由承貸金融機構就申貸企業個別狀況核貸。

三、貸款期限(一)資本性支出貸款1、廠房、營業場所(均得含土地):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十五年,寬限期最長三年。2、機器、設備: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七年,寬限期最長二年。(二)週轉性支出貸款: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寬限期最長二年。(三)前二款承貸金融機構得視企業實際需求給予展延。

四、貸款利率:本貸款利率最高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百分之一,機動計息。

五、保證條件依承貸金融機構之規定辦理,必要時得依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有關規定,送請該基金提供貸款金額最低八成最高九成之信用保證,送保期間免收保證手續費。

六、申請程序:由申請之企業於遭受災害之次日起一年內,向承貸金融機構提出申請,由該金融機構依一般審核程序核貸之。

申請條件

合於行政院核定之「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中小企業或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對象之中小企業。

聯絡資訊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馬上辦服務中心

電話:0800-056-476

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

聯絡電話:0800-089-921

E-MAILservice@smeg.org.tw

相關網址

https://www.smeg.org.tw/basic/?mode=detail&node=395

主辦單位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