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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目的 |
運用僱用獎助措施,提高雇主僱用意願,協助弱勢失業勞工就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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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對象 |
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校(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設立者。但不包括政治團體及政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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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方式 |
一、雇主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僱用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經就業諮詢發給僱用獎助推介卡之失業勞工。 二、雇主須連續僱用勞工滿30日,始得於僱用滿30日之日起90日內,提出僱用獎助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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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方式 |
津貼給付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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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僱用之勞工身分別 |
獎助金額(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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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月計酬方式 |
按月計酬以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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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齡者 |
每人每月發給 1萬5千元 |
每人每小時發給80元 每月最高發給1萬5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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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滿45歲至65歲失業者 *身心障礙者 *長期失業者 |
每人每月發給 1萬3千元 |
每人每小時發給70元 每月最高發給1萬3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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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力負擔家計者 *原住民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更生受保護人 *性侵被害人 *二度就業婦女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 |
每人每月發給 1萬1千元 |
每人每小時發給60元 每月最高發給1萬1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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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期間連續3個月以上者 |
每人每月發給 9千元 |
每人每小時發給50元 每月最高發給9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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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助期限:最長12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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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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