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畫目的 |
為協助小型企業強化健全人才培訓發展,透過輔導諮詢及訓練執行等措施,有效投資人力資本,促進就業穩定。 |
訓練對象 |
受雇於企業且具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身分者 |
申請資格 |
國內依法辦理設立登記或營業(稅籍)登記,且受雇勞工參加就業保險之人數未滿51人之民間投保單位。但有以下情事之一者除外: (一)具勞動力發展署人才發展品質管理系統(TTQS)企業機構版評核結果於效期內為通過以上或辦訓能力檢核表合格者。 (二)曾獲勞動力發展署國家人力創新獎團體獎、國家訓練品質獎及國家人才發展獎之單位。 申請本計畫之企業,已具人資相關部門、設有人資相關職務、營業項目具辦理訓練、已有相關單位、顧問提供訓練服務或已具自行規劃辦理訓練之經驗,經分署認定者,不予提供後續訓練課程辦理事宜。 企業接受本計畫所提供之輔導服務及訓練課程達3年者,本計畫不再受理申請。但當達第3年時,當年度與前一年度相比,增僱具就業保險加保員工人數達30%以上,或企業整體薪資給付總額之每人平均薪資額度提高達5%以上者,得再申請本計畫最多2年之服務。 |
訓練課程規劃類型 |
一、個別企業訓練案:為個別企業提供訓練課程辦理,參訓者為該企業之員工。 二、聯合企業訓練案:整合2家以上具相同課程需求之企業,併同提供訓練課程辦理。 具產業或區域發展關聯性,如連鎖加盟、產品經銷商、關係企業等型態者,同一縣市內以提供聯合訓練方式辦理為原則。 |
課程內容 |
內訓課程:上課成員為個別企業或聯合企業之員工,訓練地點由彙管單位與企業洽定後辦理。 外訓課程:具產業技術或專業性課程之國內訓練專業團體公開招訓之訓練課程。 |
計畫限制 |
一、企業無法配合參與輔導服務安排、非企業所屬人員與會、輔導規劃結果未達共識、未依訓練課程辦理之時程、地點派員參訓,致課程未能辦理,經分署書面期限改善後仍無法解決者,或查有併購、停業、歇業或解散等情事,即中止提供當年度服務。 二、企業依本分署核定之訓練課程派員參訓,除外訓課程因故無法參訓外,每班次參訓率低於原預定參訓人數之60%,且累計班次逾核定課程1/3者,次一年度不予受理申請。 三、企業有妨礙或拒絕接受訪視或訪查作業、未配合評估訓練績效、回饋相關評量表意見、未配合各項服務措施安排、計畫成果發表活動,或未繳納應自行負擔課程費用等情形之一,經分署以書面期限配合,屆期未配合者,得中止提供當年度服務,並自次一年度起2年內不予受理申請。 四、企業於辦訓期間有違反勞工保護法令之情事,經分署認定情節重大者,當年度所提供之服務立即停止,並自處分日起2年內不予受理申請。 |
相關規定 |
一、本計畫所提供之訓練課程範圍: (一) 經營策略及領導統御管理。 (二) 資訊運用及技術提升能力。 (三) 行銷管理及顧客服務。 (四) 人力資源及財務金融管理。 (五) 共通核心職能課程(應占(一)至(四)類課程總時數之1/10以上) 二、外訓課程同一企業每一班次最多以派訓5人為限,且學員缺課未超過總訓練時數1/5者,結訓後需取得上課時數證明。參訓時數未達標準者,不予補助。 三、訓練課程如為各行業別依法律規定應辦理者,非屬本計畫協助提供範圍。 四、企業於接受本計畫服務期間,應配合勞動力發展署或本分署之訪視或電話訪查。 五、因可歸責於企業因素,未依核定訓練課程施訓且未事先變更或取消者,而衍生之費用企業應自行負擔。 |
申請期限 |
自前一年度12月16日起至當年度10月31日17時止(以郵戳為憑);經費用罄即停止受理申請。 |
聯絡窗口 |
執行單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綜合規劃科 (06)698-5945分機1717蔡先生 彙管單位:財團法人中國生產力中心 (06)213-4413分機03091、87425、87457、87687、87820、8795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