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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學習再適應計畫


計畫目的

為協助就業弱勢者就業準備與就業適應,透過事業單位或團體,提供職場學習及再適應之機會,使其重返職場

補助對象

用人單位及就業弱勢失業者。

申請資格

用人單位指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取得設立許可之民間團體(但不包括政治團體),已合法登記或立案之民營事業單位、公營事業機構、非營利組織、學術研究機構等。

本計畫所稱個案係為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之失業者:

 ()獨力負擔家計者。()中高齡者。()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長期失業者。()二度就業婦女。()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更生受保護人。(十一)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十二)新住民。(十三)犯罪被害人。(十四)人口販運被害人。(十五)施用毒品者.(十六)其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評估認定需要協助者。

補助內容與項目

本計畫補助個案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及用人單位工作教練輔導費,每次補助期間最長以三個月為限;屬高齡者、身心障礙、更生受保護人、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施用毒品者之個案,經執行單位評估同意後得延長至六個月,津貼補助標準如下:
(
)個案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每小時基本工資核給,且不超過每月基本工資。
(
)用人單位行政管理及輔導費:以實際核發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金額之百分之三十核給。

計畫限制

()用人單位補助人數,以申請日前最近一個月之勞工保險投保人數之百分之三十為限(不足一人者以一人計)。但用人單位員工數為十人以下者,最多得補助三人。
(
)同一用人單位於各年度最高補助人數不得超過十人。
(
)執行單位得依權責綜合考量,核定用人單位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人數
(
)用人單位遞補職場學習及再適應之個案時,不受第二款最高補助人數限制。但不得逾總補助額度。總補助額度依核定人數乘以每人三個月計算。屬前點第二項但書所列情形之個案,以六個月計算。
(
)轉換職場學習及再適應單位之個案,其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期間應合併計算。但二年內合計補助不得逾六個月。

申請期限

每年11日至1231日(依當年度計畫編列之預算為限)。

聯絡窗口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所屬各就業中心
臺南就業中心:(06)2371218分機224 朱小姐
永康就業中心:(06)2038560分機302 陳先生
新營就業中心:(06)6328700分機114 潘小姐
嘉義就業中心:(05)2240656分機295 李小姐
朴子就業中心:(05)3621632分機138 蔡小姐
虎尾就業中心:(05)6330422分機202 余小姐
斗六就業中心:(05)5325105分機208 陳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