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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目的 |
為協助就業弱勢者就業準備及就業適應,透過事業單位或團體,提供職場學習及再適應之機會,使其重返職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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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對象) |
(一)有意願且符合下列特定身分別之失業者個案: 1.獨力負擔家計者 2.中高齡者 3.高齡者 4.身心障礙者 5.原住民 6.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7.長期失業者 8.二度就業婦女 9.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 10.更生受保護人 11.新住民 12.犯罪被害人 13.人口販運被害人 14.施用毒品者 15.依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第10款公告認定之下列人員: (1)15歲以上未滿18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 (2)職業災害失能勞工 (3)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列冊輔導之街友 (4)其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評估認定需要協助者 (二)用人單位適用範圍: 1.依法取得設立之民間團體(不包括政治團體及政黨) 2.合法登記或立案之事業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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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項目及金額 |
1.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個案):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每小時基本工資核給,且不超過每月基本工資。 2.行政管理及輔導費(用人單位):以實際核發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金額之30%核給。 3.補助期間每次最長以三個月為限。但屬高齡者、身心障礙者、更生受保護人、15歲以上未滿18歲未就學未就業少年及施用毒品者之個案,經評估同意後得延長至六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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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窗口 |
臺南就業中心:(06)2371218分機223 永康就業中心:(06)2038560分機311 新營就業中心:(06)6328700分機213 嘉義就業中心:(05)2240656分機211 朴子就業中心:(05)3621632分機137 虎尾就業中心:(05)6330422分機316、319 斗六就業中心:(05)5325105分機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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