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者:翁永全 經濟日報 2024/02/16
再生能源條例2010年訂定至今,經多年努力,光電法規日趨完整,但近年大型地面型光電發展仍存在許多問題,例如:部分地方縣市政府推廣態度保守、土地變更不易以及申請行政程序延誤等。
再生能源逐漸成為台灣電力供電的重要來源,應長期周延的規畫,並鼓勵大型光電開發案結合儲能投資,同時協助必要的土地變更,以成為24小時穩定供電的發電廠。為因應滿饋線區的光電設置案加速成長,躉購機制應適用於中小型光儲案,並能解決中小企業面對CBAM的綠電需求。
再生能源進展嚴重落後目標,大中小型、各樣態的光電應加大力度推廣,以期追趕進度。中央政府可以做的更多,包括:建立各縣市之間的碳稅政策,要求企業依據其綠電使用量,在工廠所在地繳交碳稅或投資對等的光電設施,不僅有助縣市招商,並且帶動光電產業發展。此外,地方政府發展光電的達標率應列入考核,可列為中央補助款的參考依據。
太陽光電開發經常因土地問題而卡關,以全台可用的土地大多由農業部管轄來看,光電政策的推動應由農業部負最大責任並主導執行,在能源署協助下,方能有致解決執行光電政策面臨的權責問題,進而實現太陽能永續發展、持續不斷供應綠電的目標。
值此關鍵發展時刻,系統公會致力推動太陽產業成為健全的生態系統,持續壯大,幫助更多科技產業及傳統產業,並且落實推動技術進步、會員服務、加強政府協調合作、建置更多太陽光電與儲能案場等五大目標。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5722/7771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