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訊息】衛福部研擬「健康食品應加標示事項」修正草案 違反最高可罰90萬元
2022-06-06
綜合規劃科

      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衛福部)依據健康食品管理法第1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於2019117日公告訂定「健康食品應加標示事項」。為了整併所有健康食品的相關標示規定,衛福部研擬修正草案,納入2019117日公告的「健康食品應於產品容器或外包裝明顯標示保健功效之相關成分含量」、2017717日修正的「健康食品查驗登記審查原則」涉健康食品標示部分規定,以及含魚油及紅麴原料警語標示。同時,衛福部預告廢止「健康食品應於產品容器或外包裝明顯標示保健功效之相關成分含量」。

「健康食品應加標示事項」修正草案內容主要新增重點如下:

      一、整併健康食品應標示保健功效或品管指標之成分及其含量。
      二、明定產品符合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者,應揭露其保健功效係由學理得知,非由實驗確認之意旨。
      三、明定健康食品以動物實驗進行保健功效評估者,應載明「經動物實驗結果,有助於該特定保健功效敘述」或等同字義之文字;另,健康食品保健功效評估試驗以人體進行者,本得載明「經人體食用研究結果:有助於該特定保健功效敘述」或等同字義之文字。
      四、配合國人營養政策,健康食品之配方設計,必須符合「少油、少鹽、少糖」原則,以兼顧產品整體營養價值,並考量攝取過多精緻糖,易造成肥胖且引發代謝症候群、心血管疾病,明定健康食品之每日建議攝取量,其所含外加精緻糖17公克以上者,應標示「本品依每日建議攝取量○○公克/毫升,所含外加精緻糖量達○○公克,請注意熱量攝取。」或等同字義之文字。
      五、考量含魚油原料之食品對特定對象及服用特定藥物之特定病患產生交互作用之風險,明定健康食品含魚油原料者,其警語標示之內容,應至少包括「嬰幼兒、孕婦、糖尿病患者或正在服用抗凝血劑之凝血功能不全者,食用前請先徵詢醫師意見。」或等同字義之文字。
      六、考量含紅麴原料之食品對特定藥物或其他特定食品產生交互作用之風險,健康食品含紅麴原料者,其警語標示之內容,應至少包括「本品與降血脂藥(statinfibrate類藥物)、葡萄柚合併使用,恐會造成肝、腎損傷、橫紋肌溶解症。」或等同字義之文字。

60日評論期廣納意見、修正法規於正式公告日生效,違規最高可罰90

      衛福部表示,本修正草案之評論期自公告日2022531日的次日起、即202261日算起60日內,將蒐集各界意見,評論期結束後將依意見再做調整。法規預定於正式公告日起即生效,但國產產品的製造日期或輸入產品的進口日期在本規定生效日之前的話,可繼續販賣至其有效日期到期為止。

      同時,衛福部提醒若健康食品業者未依本修正草案規定對健康食品正確標示者,將依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3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於一年內再次違反者,處新臺幣9萬元以上90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資料來源:(食力)https://www.foodnext.net/news/newsnow/paper/5470709686